11.4 防雷和防静电
11.4.1 生产设施区内建(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与《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的规定执行。
11.4.2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气罐顶板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不设接闪杆、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
11.4.3 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管线、铠装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均应采用专业的接地线可靠接地,包括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及金属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