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83-2020 建标库

5  工艺系统及生产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使用或生产甲、乙类物质的工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密闭设备;当不具备密闭条件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环保措施。

    2  对于间歇操作且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工艺系统宜采取氮气保护措施。

5.1.2  顶部可能存在空气时,可燃液体容器或储罐的进料管道应从容器或储罐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或储罐底200mm处。

5.1.3  对于忌水物质的反应或储存设备,应采取防止该类物质与水接触的安全措施。

5.1.4  可能被点燃引爆的可燃粉尘(粒)采用气力输送时,输送气体应采用氮气、惰性气体或充入这些气体的空气,其氧气浓度应根据可燃粉尘(粒)的极限氧浓度(LO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和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5%(体积)时,安全余量不应小于2%(体积);当LOC小于5%(体积)时,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60%。

    2  无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和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7.5%(体积)时,安全余量不应小于4.5%(体积);当LOC小于7.5%(体积)时,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40%。

5.1.5  采用热氧化炉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时,应设置燃烧室高温联锁保护系统和燃烧室超压泄爆装置,宜设置进气浓度监控与高浓度联锁系统、废气管路阻火器和泄爆装置。

5.1.6  严禁将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混合排放。

5.1.7  下列设备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1  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设备;

    2  使用或生产可燃粉尘或粉体的设备。

5.1.8  加工或处理可燃粉尘或粉体的场所,设备之间连接和接地应采用金属或其他导体材料。

5.1.9  采取导体之间连接和接地措施,仍不能防止分散的粉尘或粉体产生静电荷的场所,应安装静电消除器。

5.1.10  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5.1.1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承重钢结构的耐火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执行,其耐火极限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生产设施支承设备的钢构(支)架及球罐的钢支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  主管廊钢构架跨越进出生产设施、罐区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处,其立柱和底层托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