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83-2020 建标库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工厂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地形、风向、交通运输等条件,按生产、辅助、公用、仓储、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  全厂性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宜统一、集中设置,并位于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的生产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的生产、仓储设施、装卸站及污水处理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丘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4.2.4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洁净地段,并宜位于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等散发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  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组)等储存设施,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当受条件限制或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储罐(组)毗邻布置在高于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上述场所的措施。

4.2.6  消防废水池可与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布置。消防废水池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4.2.7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变配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布置。

4.2.8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2  液化烃储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3  生产设施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4.2.9  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见书后插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