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厂址选择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厂址选择
4.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要求。
4.1.2 厂址应根据企业、相邻企业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类别,结合风向与地形等自然条件合理确定。
4.1.3 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厂址宜位于邻近居民区或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不应位于窝风地段。有较高洁净度要求的企业,当不能远离有严重空气污染区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4 地区排洪沟不应通过工厂生产区。
4.1.5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5的规定。
表4.1.5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 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与居住区、村镇及公共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相邻工厂指除精细化工企业以外的不同类工厂。若相邻工厂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规定时,应按严格要求执行。企业消防站与相邻工厂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分母为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子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4 至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与至国家铁路防火间距相同,其中全厂性重要设施(企业消防站除外)至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至厂外铁路线、公路、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5 对精细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的相邻工厂、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地区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江、河、海岸边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 液化烃储罐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中液化烃储罐的总容积(V总)或单罐容积(V单)中较严格者确定。液化烃储罐与110kV~220kV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应为1.5倍塔杆高,且不应小于40m,与330kV~1000kV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7 丙类可燃液体储罐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液体储罐防火间距的75%。当甲、乙类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容积应按5m3丙类液体相当于1m3甲、乙类液体折算。丙类生产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生产设施防火间距的75%。
8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9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丁、戊类危险性设施时,全厂性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10 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1 表中“一”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但当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或规定有要求时,应按其执行。
4.1.6 相邻精细化工企业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 相邻精细化工企业的防火间距(m)
注:1 丙类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丙类生产设施与相邻企业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生产设施防火间距的75%。
2 企业消防站与相邻工厂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办公、控制、化验楼防火间距的75%。
3 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