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通风与空气调节
9.2.1 根据生产工艺对生产环境温度、湿度控制范围的要求,空气调节系统应确定以下经济、节能的空调基数和技术可行的空调精度:
1 温度、湿度要求范围大的空气调节系统,宜按冬、夏季分别确定空调基数和技术可行的空调精度;
2 温度、湿度要求全年一致的空气调节系统,在技术可行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适当放宽温度基数,提高空调精度。
9.2.2 在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功能无特殊要求时,可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空气处理宜采用定风量单风机的一次回风系统。
9.2.3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9.2.4 空气调节系统按冬、夏季的最小新风量,应取下列三项中的最大值:
1 保证生产工人每人不少于30m3/h的新风量;
2 保证空调工段(5~10)Pa的微正压及补偿排风所需新风量;
3 按稀释空调工段内散发的有害气体所需新风量。
9.2.5 对于无窗大厂房空调工段的送风量,一般夏季大,冬季小,宜采用空调机组运行台数增减或空调机组双速运行来实现系统的变风量。
9.2.6 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按焓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3 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送风温差不应受限制。
9.2.7 在同一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运行过程。
9.2.8 厂房内产生热烟气的工艺设备,应设局部排风系统,对排风量较大的工艺设备宜采用吹吸式排风系统。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技术经济比较,可设置能量回收装置。
9.2.9 厂房中的热工段宜选择屋顶自然通风器和带挡风板的、顺坡设计的天窗进行排风。
9.2.10 对有空调要求、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的高大厂房,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