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沉 淀
5.7.1 沉淀池的池型应根据处理水量、水质特性、施工条件、维护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7.2 沉淀池的设计参数宜按相似水质运行参数或通过试验确定,当无数据时,可采用表5.7.2的规定。
表5.7.2 沉淀池的设计参数
5.7.3 酸性或碱性污水中和沉淀池、化学沉淀法去除污水中重金属、碱土金属离子及某些有毒害非金属污染物等的沉淀池,其设计参数宜按同类污水运行参数或经试验确定。
5.7.4 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板)沉淀池设计表面水力负荷,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7.2中表面水力负荷的2倍;当需要用作二次沉淀池时,应以固体负荷核算,固体负荷宜小于192kg/(m2·d)。
5.7.5 斜管(板)沉淀池应设冲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