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84-2011 建标库

5.6      

5.6.1  混凝剂、助凝剂的品种及用量应根据污水的混凝试验或类似水质运行经验,结合当地药剂供应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6.2  药剂与污水混合可采用水泵混合、管道静态混合器混合、机械搅拌混合等方式,混合时间宜为30s~120s。

5.6.3  絮凝宜采用机械搅拌絮凝池,当水量比较均衡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絮凝池。

5.6.4  絮凝时间应通过试验或按类似水质运行经验确定。

5.6.5  机械搅拌絮凝池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  絮凝时间宜为10min~20min;

    2  絮凝池宜分成3格~4格;

    3  搅拌机转速宜按桨板边缘处的线速度计算,线速度宜自第一格0.5m/s依次减小到末格出水的0.2m/s;

    4  絮凝池应设防止水流短流的设施;

    5  絮凝池宜设2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