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混 凝
5.6.1 混凝剂、助凝剂的品种及用量应根据污水的混凝试验或类似水质运行经验,结合当地药剂供应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6.2 药剂与污水混合可采用水泵混合、管道静态混合器混合、机械搅拌混合等方式,混合时间宜为30s~120s。
5.6.3 絮凝宜采用机械搅拌絮凝池,当水量比较均衡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絮凝池。
5.6.4 絮凝时间应通过试验或按类似水质运行经验确定。
5.6.5 机械搅拌絮凝池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1 絮凝时间宜为10min~20min;
2 絮凝池宜分成3格~4格;
3 搅拌机转速宜按桨板边缘处的线速度计算,线速度宜自第一格0.5m/s依次减小到末格出水的0.2m/s;
4 絮凝池应设防止水流短流的设施;
5 絮凝池宜设2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