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73-2011 建标库

3.4  电能质量要求

3.4.1  正常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为±5%。

    2  照明:

        1)一般工作场所为±5%;

        2)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可为+5%、-10%;

        3)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3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3.4.2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1  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2  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  改变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3.4.3  供电系统的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电压偏差:

    1  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  合理减少网络阻抗。

    3  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  使三相负荷尽量平衡。

3.4.4  66kV及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其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3.4.5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3.4.6  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宜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和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降):

    1  用专线供电。

    2  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冲击负荷或冲击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4  对于大功率电炉变压器,由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5  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3.4.7  供配电系统中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谐波危害,不仅应考虑对外部电网的影响,同时应考虑对企业内部供电系统的影响。企业内各级电压的正弦波形畸变率,宜按公用电网谐波电压限值进行校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否则应采取相应降低谐波含量的措施。

3.4.8  企业电能质量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