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电能质量要求
3.4.1 正常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为±5%。
2 照明:
1)一般工作场所为±5%;
2)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可为+5%、-10%;
3)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3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3.4.2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1 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2 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 改变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3.4.3 供电系统的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电压偏差:
1 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 合理减少网络阻抗。
3 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 使三相负荷尽量平衡。
3.4.4 66kV及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其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3.4.5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3.4.6 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宜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和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降):
1 用专线供电。
2 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冲击负荷或冲击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4 对于大功率电炉变压器,由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5 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3.4.7 供配电系统中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谐波危害,不仅应考虑对外部电网的影响,同时应考虑对企业内部供电系统的影响。企业内各级电压的正弦波形畸变率,宜按公用电网谐波电压限值进行校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否则应采取相应降低谐波含量的措施。
3.4.8 企业电能质量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