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无功补偿
3.3.1 有色金属冶炼厂的功率因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部门的有关要求。设计中应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的自然功率因数。
3.3.2 在确定全厂的无功补偿容量时,应计入自备发电厂发电机组在正常年运转率下可能输出的无功功率;当设有谐波滤波器时,尚应计入滤波器的补偿容量。
3.3.3 无功补偿应按照分级补偿、就地平衡的原则,在各级供电系统中全面规划、合理分配和避免过补偿。高压部分无功功率宜由高压补偿,低压部分无功功率宜由低压补偿。补偿装置应根据全厂无功补偿的需要,有选择地分散布置在相应的高、低压配电室内。符合下列情况者,亦可在车间内分散补偿:
1 配电距离较远、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运行时间较长的电动机,当现场条件许可时,宜选用成套补偿电容器箱,在电动机端头进行单独就地补偿。电容器的额定电流不得超过电动机励磁电流的90%,其馈电线和过电流保护装置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确定。
2 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对负荷平稳、容量较大的负荷点,宜采用成套集中补偿电容器箱与车间动力配电箱并列,进行低压分散补偿。
3.3.4 高压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不分组或分组手动投切。装有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的场所,当无功负荷相对稳定时,电容器可不分组,或分组手动投切。无功负荷明显不稳定时,应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对电容器分组自动投切。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应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3.3.5 电容器分组或不分组,均应避免投切时产生谐振,且应考虑投入涌流对电容器和本回路电器的影响。无功补偿装置安装处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高压电容器组回路中应串接适当电抗率的串联电抗器,并配以相应额定电压的电容器;低压电容器组应适当加大分组的容量并采用专用投切接触器。
3.3.6 电容器组应有放电装置。电容器组与放电装置应直接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设备或熔断器。单台电动机的补偿电容器组可以利用电动机绕组放电。
3.3.7 10kV及以下的无功补偿,宜选用成套电容补偿装置,其安装方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高压电容器柜应装设在单独的高压电容器室内,属于不同主变压器的屋内并联电容器之间宜设置防火隔墙。
2 密集型电容器或成套电容器装置,可根据环境条件设于户内或户外。
3 低压电容器屏宜与低压配电屏并列安装在低压配电室内。
3.3.8 无功补偿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