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73-2011 建标库

3.2  高压供配电系统

3.2.1  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供电外,不应再考虑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系统又发生故障的情况。

3.2.2  冶炼厂宜设一个总降压变电所。当厂区很大或具有多个分散的大容量集中负荷区,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亦可设置两个及以上降压变电所。

3.2.3  外部供电线路的负荷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两回及以上线路时,任一回路中断供电,其余回路应能满足冶炼厂全部用电的需要。

    2  采用一回线路供电时,线路系统容量选择应与降压变电所后期容量相适应。

3.2.4  降压变电所主变压器台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冶炼厂,主变压器应选用两台;当需要选用两台以上变压器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小型冶炼厂,无一级负荷或虽有一级负荷但备用电源不经主变压器时可选用一台。有一级负荷且备用电源经过主变压器时,应选用两台。

    3  当企业设置两个及以上降压变电所时,各变电所主变压器的台数应根据各自所带电力负荷的性质和容量确定。当设置一台时,根据需要宜在低压侧设联络线。

3.2.5  降压变电所主变压器容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一台主变压器时,宜留有25%左右的裕量。

    2  设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时,应保证任一台变压器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仍能满足全部一级和二级用电负荷的需要。

    3  同一降压变电所中,主变压器的容量宜一致。

3.2.6  当降压变电所与电解整流所合建时,向整流机组和全厂动力、照明同时供电的主变压器或仅向全厂动力、照明供电的主变压器,其台数和容量的选择,亦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和第3.2.5条的规定。

3.2.7  降压变电所的主接线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单回路进线的变电所,宜采用线路——变压器接线或单母线接线。当由内部系统供电且满足安全运行及继电保护要求,进线侧可只设隔离开关。

    2  双回路进线的变电所,当出线为两回,宜采用桥形接线;出线为两回以上,宜采用扩大桥形接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出线回路较多,且母线分段停运不能保证一级负荷和正常生产所需的最低负荷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变电所出线有可能增加时,不宜采用桥形接线。

3.2.8  当需限制变电所10(6)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  变压器分列运行。

    2  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3  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

    4  在出线回路上装设电抗器。

3.2.9  冶炼厂内部配电电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冶炼厂内部配电电压宜用10kV。

    2  当存在多个分散的大容量集中负荷点,可采用35kV作为企业的配电电压,车间的低压负荷由35/0.4(0.66)kV变压器直接配电。

    3  同一电压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二级。

    4  大、中型冶炼厂宜按生产系统设置配电所,对配置分散、供电线路较长的电动机可采用变压器——电动机组配电。

3.2.10  配电所的电源线回路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其供电回路应接于不同电源的母线上。

    2  无一级负荷且主要为二级负荷时,不应少于两回路,且应接于不同电源的母线上。

    3  仅有三级负荷,或虽有少量一、二级负荷,而备用电源可由其他途径取得时,宜采用一回路供电。

3.2.11  由两回及以上线路供电的配电所,当任何一回路停电时,其余回路应能保证全部负荷的用电。一回路供电时,其负荷能力应与配电所最大负荷相适应。

3.2.12  10(6)kV配电装置的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当进、出线回路多或母线分段停运不能保证一级负荷和正常生产所需的最低负荷时,可采用双母线接线。

3.2.13  降压变电所主变压器二次侧10(6)kV总开关及母线分段开关,应采用断路器。

3.2.14  配电所的10(6)kV母线进线开关及分段开关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地区电力网直接供电或由非专用线供电时,应采用断路器。

    2  由内部系统以专用线供电时,宜采用断路器。

3.2.15  降压变电所及配电所10(6)kV出线宜装设断路器,符合保护和操作要求的次要回路,可装设熔断器加负荷开关。

3.2.16  断路器的电源侧和出线为架空线路或有反馈电源的电缆线路的线路侧,应装设隔离开关。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与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3.2.17  向需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馈电,应采用具有频繁动作性能的断路器。向高压并联电容器组馈电,应采用具有开断时不重击穿的断路器。采用灭弧性能较强的快速断路器时,应根据所切合对象的不同特点设置相应的过电压吸收装置或避雷器。

3.2.18  10(6)kV配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用电设备和主要生产车间的车间变压器,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2  同一车间内,需双电源供电的多台变压器,可采用电缆双干线配电。需单电源供电的多台变压器,可采用电缆单干线配电,干线分支不宜超过两个。

    3  供电距离较远,且环境条件适于采用架空线路时,重要生产车间或多级泵站,宜采用架空双干线配电。辅助车间和生活设施宜采用单干线配电,干线分支点不宜超过5个。

3.2.19  车间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一级和二级负荷时,应不少于两台,且当任一台变压器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全部一级及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当仅有二级负荷时宜不少于两台。

    2  仅有三级负荷,或可由低压联络线保证变压器供电区域内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时,一般设一台。单台变压器宜留有25%左右的裕量。

    3  确定变压器容量时,对于有低压联络线的变压器,除考虑正常负荷外,还应计及事故情况下的外供负荷。有大容量电动机时,应进行电动机启动验算。

    4  新建工程或扩建工程中与原有采用Y,yn0结线组别变压器的低压系统无电气联系时,应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变压器。

3.2.20  车间变电所内变压器高压侧的开关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线式配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2  放射式配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设开关。

3.2.21  配电系统中性点的接地方式、接地电阻,以及电气装置保护接地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