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事故通风
!
?
11.1— 一般《规定
?
《
11.1.1! 根据工艺要求】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排风
—
,
11?.1:.,2 事故》排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
【
11.1.—3 ?事故排?风吸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设》在燃烧爆炸性或【有毒、有《害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积聚最多【。的,。地,。点;
! 2 对于在!放散温度下比空【。气轻的燃《烧爆炸?性或有毒、有—害物质吸风口应【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宜大【于0.4m》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 3》 :位于房间下部的吸】风口:其下缘距地面间【距不应?大于0.《3m;
【
4【 当正《常排风系统兼作事】故排风时宜在可能】发生事故的设备【附近布置吸风—口
:
《
11.1.4 】。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
2!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应,小于6m;
】
《 3《。 当排风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时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
11【.1.?5 需要设置事故!通风的场《所宜设?置有:毒、有害《或燃烧爆炸》。性气:体检测及《报警装置报警—后联动开《启事故通风装置【
11.!1.6? 事故排风系【统的风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工艺设备供【电,。负荷等?级;
】 ? 2: , 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装置
》
,
11.【1.7 》设置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连:锁
1】。1.1.8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事故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含有剧毒《。和较毒?。物质:的事故排风系统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
《
: 2》 含有《极,毒物质的事故排风系!统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 3 【排气:筒出口?处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低于:立,即,危,害生命和健康浓度的!50%?电子工业常用高毒物!品的立?即危害?生命和健康》浓度可?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