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事故通风
】
《
,
1?1,.1 《一般规定《
】11.1.》1 ?根据工艺要求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排】风
11!.1:.,2 : 事故排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
—
11.1.3】 事故排风—吸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设在燃烧爆炸!性,或有毒、有害—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积聚最多的—地点;
—
,
2 】 对:于在放散温度—下,比空气轻的燃—烧爆炸?。性,或有毒、有》害物:质吸风口《应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宜,大于0.4m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
—3, 位于房间下部的!吸,风口其下缘距地面间!距,不应大于0.3m;!
— 《4, 当正常排风系】统兼:作事故排风时宜在可!能发生事故的—设备附近《布置吸风《口
:
》11:.1.4《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
!2,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应小—于6:m;
—
—3 当排风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时—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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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 需要?设,。置事故通风的—场所宜设置有毒、有!害,或燃烧爆炸性气【体检测及报警装【置报警后《。联动开启事故通风】。装置:
?
11.1.】6, 事故排风系【统的风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工艺—设备:供电负荷等级—;
:
!2 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装:置,
,
,
《11.1.》7 设置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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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8 《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事故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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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含有!。剧毒和较《毒物质的事》故排风系统》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
!
?
—2 含有》极毒物质的事故排风!系统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
【
》 3 排气筒出】口处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低于立即危害生命!。和,。健康浓度的50%】。。电子:工业常?用高毒?物品的?立即:危害生命和健康浓】度可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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