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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机》关应:当每三?至五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答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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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 , , (一)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 :(三)因国家或【。者省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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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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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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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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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许可决定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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