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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五十》八条 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机关—应,当,每三至五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答复情【况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一【)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因国家或者省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六十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 第六十一》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 第六十《二条 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许可】决定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