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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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机关应当每【三至:五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答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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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一)》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因国家或—者省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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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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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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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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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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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许可决!定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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