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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机关应当每三】至五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答复【。。情况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    (一)【。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因国家或【者省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城乡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六十】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六十一》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 , 第六十二条 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许可决定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