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 建标库

第六节 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后,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在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

第五十七条 市、镇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二)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住房或者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