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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规划选址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   —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 第四十【。。三条: 领取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手续未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四十!四条 规划》选址:实施分级管理制度】下列:建设:项目或者开发—区选:址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审查!意见 —    (一)跨】区域的?公路、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建设项目;! ?     (二【)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     》(三)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者升级;【   《 , (四)《。需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