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规划—选址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第四】十三条 领取—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手续未?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四十?四条 规划选—。址实施分《。级管理制度下列【建设项目《或者开发区选址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审查意见
! (一—)跨区域的公—路、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建设:项目;
【 : (二)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者升《级;
》 (四)—需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