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规,划,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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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
】。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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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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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领取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手续—未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四十四条 规】划选址?实施分级管理制度】。下列建设项目—或者开?。发区选址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审查】意见
】 , (一?)跨区域的公路、】。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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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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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者升级;
! (?四)需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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