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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规划选【址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
: 《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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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领取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手续未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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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规划选址实!施分级管理制度【下列建设《项目:或者:开发区选址》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审查意见】
(!一)跨区《域的公?路、: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建设项目;
】 ? (二)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 (三)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者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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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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