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规划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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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
—。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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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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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领取: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手续未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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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规划?选址实施分》级管理制度》下列建设项目或者开!。发区:选,址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审查【意见
— 《(一:),跨区:域的公路《。、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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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 (三)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者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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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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