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给排水
7.2.1 给排水系统应满足生产、生活、消防以及环保等要求,并应根据水质、水压、水温要求分别设置。
7.2.2 在存储及使用化学品且同时存在化学品泄漏风险的区域,应设置紧急淋浴器和洗眼器。
7.2.3 纯水制备系统规模和纯水水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7.2.4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应根据废水污染因子种类、水量、当地废水排放要求等设置分类收集、处理的废水处理系统。废水处理应遵循节水优先、分质处理、优先回用的原则。
7.2.5 腐蚀性废水有压管道在穿越人员密集区域时应采用双层管道。
7.2.6 生产废水系统应设置调节池,连续处理系统的调节池容积不宜小于4h排放量,间歇处理系统的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1个处理周期的排放量。
7.2.7 工艺冷却循环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工艺要求。
7.2.8 生产厂房消火栓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7.2.9 生产场所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7.2.10 洁净区内宜选用对工艺设备和洁净区环境不产生污染和腐蚀作用的灭火剂。
7.2.11 洁净区内通道宜设置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