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空气调节与净化
9.4.1 厂房内的空气洁净度等级、温度、湿度要求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工艺当无特殊要求时,温湿度应满足生产人员舒适性的要求。
9.4.2 干燥房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散湿量计算和湿负荷的平衡计算;
2 空调机组及除湿机组应贴近生产车间;
3 系统的设备、风管及配件应采取密闭措施。
9.4.3 低湿房间所需的送风量应按热、湿平衡计算结果确定,且不宜低于表9.4.3中的换气次数。
9.4.4 干燥房的空气处理系统,其新风应先经过降温除湿预处理,预处理装置宜采用冷冻水。
9.4.5 当干燥房要求的露点温度低于-50℃时,宜采用两级除湿处理系统。
9.4.6 当干燥房有回风夹层时,为其服务的送、回风管宜布置在该回风夹层内。
9.4.7 当干燥房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下侧回风方式时,当相邻房间为非低湿环境,则不宜采用回风夹墙形式。
9.4.8 终端除湿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处于正压状态;
2 在设备前应设置初效、中效两级过滤器;
3 终级除湿段宜采用全焊接结构形式;
4 终级除湿段内处理区域、再生区域的漏风率不应大于0.5%;
5 当采用转轮除湿机时,处理回风中含有对转轮材料有腐蚀性成分的机组,宜设置去除腐蚀性成分的功能段。
9.4.9 干燥房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宜采用不锈钢板满焊制作。
9.4.10 干燥房空调系统的风机宜设置应急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