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77-2019 建标库

9.4  空气调节与净化

9.4.1  厂房内的空气洁净度等级、温度、湿度要求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工艺当无特殊要求时,温湿度应满足生产人员舒适性的要求。

9.4.2  干燥房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散湿量计算和湿负荷的平衡计算;

    2  空调机组及除湿机组应贴近生产车间;

    3  系统的设备、风管及配件应采取密闭措施。

9.4.3  低湿房间所需的送风量应按热、湿平衡计算结果确定,且不宜低于表9.4.3中的换气次数。

9.4.4  干燥房的空气处理系统,其新风应先经过降温除湿预处理,预处理装置宜采用冷冻水。

9.4.5  当干燥房要求的露点温度低于-50℃时,宜采用两级除湿处理系统。

9.4.6  当干燥房有回风夹层时,为其服务的送、回风管宜布置在该回风夹层内。

9.4.7  当干燥房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下侧回风方式时,当相邻房间为非低湿环境,则不宜采用回风夹墙形式。

9.4.8  终端除湿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处于正压状态;

    2  在设备前应设置初效、中效两级过滤器;

    3  终级除湿段宜采用全焊接结构形式;

    4  终级除湿段内处理区域、再生区域的漏风率不应大于0.5%;

    5  当采用转轮除湿机时,处理回风中含有对转轮材料有腐蚀性成分的机组,宜设置去除腐蚀性成分的功能段。

9.4.9  干燥房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宜采用不锈钢板满焊制作。

9.4.10  干燥房空调系统的风机宜设置应急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