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77-2019 建标库

9.3  通风与废气处理

9.3.1  锂离子电池工厂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其废气处理系统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的有关规定。

9.3.2  没有温度、湿度要求的原料及辅料仓库等应设置机械全面通风系统。

9.3.3  电解液暂存间和注液间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9.3.4  低湿房间内,当含尘废气中不含有有毒有害和燃烧爆炸性物质时,除尘系统宜设置内循环系统,除尘设备宜设置在房间内。

9.3.5  电解液车间排风系统应采取防腐措施,并应设有电解液吸附装置。

9.3.6  混料车间废气净化系统应设置粉尘处理装置。当处理后的废气排至大气时,其含尘浓度应符合排放要求;当处理后的空气循环使用时,其有害物质浓度应满足室内卫生标准。

9.3.7  惰性气体存放间应设置连续的排风系统,并应设置事故通风。

9.3.8  正极涂布工序中NMP溶液宜回收利用,尾气排放需符合排放标准,其回收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回收机组换热盘管宜为不锈钢管套铝翅片,不应使用铜盘管;

    2  回收系统送回风管应严密,风管最低点应设置排液装置。

9.3.9  氮甲基吡咯烷酮(NMP)的排风系统应按防爆系统设计。

9.3.10  当采用活性炭吸附方式处理废气时,处理设备连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

9.3.11  废气系统的管道穿越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其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3.12  排风系统风管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出一般废气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排出酸性废气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不燃或难燃型材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