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00-2016 建标库

7.2  储存设施

7.2.1  雨水蓄水池、蓄水罐、弃流池应在室外设置。埋地拼装蓄水池外壁与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3m。

7.2.2  蓄水池应设检查口或人孔,附近宜设给水栓和排水泵电源。室外地下蓄水池(罐)的人孔、检查口应设置防止人员落入水中的双层井盖或带有防坠网的井盖。

7.2.3  雨水储存设施应设有溢流排水措施,溢流排水宜采用重力溢流排放。室内蓄水池的重力溢流管排水能力应大于50年雨水设计重现期设计流量。

7.2.4  蓄水池设于机动车行道下方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池。设于非机动车行道下方时,可采用塑料模块或硅砂砌块等型材拼装组合,且应采取防止机动车误入池上行驶的措施。

7.2.5  当蓄水池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室内且溢流口低于室外地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自动提升设备排除溢流雨水,溢流提升设备的排水标准应按50年降雨重现期5min降雨强度设计,且不得小于集雨屋面设计重现期降雨强度;

    2  自动提升设备应采用双路电源;

    3  进蓄水池的雨水管应设超越管,且应重力排水;

    4  雨水蓄水池应设溢流水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引至物业管理中心。

7.2.6  蓄水池宜兼具沉淀功能。兼作沉淀作用时,其构造和进、出水管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防止进、出水流短路;

    2  避免扰动沉积物,设计沉淀区高度不宜小于0.5m,缓冲区高度不宜小于0.3m;

    3  进水端宜均匀布水;

    4  应具有排除池底沉淀物的条件或设施。

7.2.7  钢筋混凝土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底应设集泥坑和吸水坑;当蓄水池分格时,每格应设检查口和集泥坑;

    2  池底应设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集泥坑;

    3  池底应设排泥设施;当不具备设置排泥设施或排泥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冲洗设施,冲洗水源宜采用池水,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联动。

7.2.8  塑料模块和硅砂砌块组合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体强度应满足地面及土壤承载力的要求;

    2  外层应采用不透水土工膜或性能相同的材料包覆;

    3  池内构造应便于清除沉积泥沙;

    4  兼具过滤功能时应能进行过滤沉积物的清除;

    5  水池应设混凝土底板;当底板低于地下水位时,水池应满足抗浮要求。

7.2.9  景观水体和湿塘用于储存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雨水的有效容积应为景观设计水位或湿塘常水位与溢流水位之间的容积;

    2  雨水储存设有排空设施时,宜按24h排空设置,排空最低水位宜设于景观设计水位和湿塘的常水位处;

    3  前置区和主水区之间宜设水生植物种植区;

    4  湿塘的常水位水深不宜小于0.5m;

    5  湿塘应设置护栏、警示牌等安全防护与警示措施。

7.2.10  当蓄水池的有效容积大于雨水回用系统最高日用水量的3倍时,应设能12h排空雨水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