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雨水回用供水系统
7.3.1 雨水供水管道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7.3.2 供水管网的服务范围应覆盖水量计算的用水部位。
7.3.3 雨水供水系统应设自动补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水的水质应满足雨水供水系统的水质要求;
2 补水应在净化雨水供量不足时进行;
3 补水能力应满足雨水中断时系统用水量要求。
7.3.4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150mm;
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
7.3.5 供水系统供应不同水质要求的用水时,应综合考虑水质处理、管网敷设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集中管网系统或局部供水系统。
7.3.6 供水方式及水泵选择、管道水力计算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7.3.7 供水管道和补水管道上应设水表计量装置。
7.3.8 供水管道可采用塑料和金属复合管、塑料给水管或其他给水管,但不得采用非镀锌钢管。
7.3.9 雨水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雨水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