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雨水入渗
6.1 一般规定
6.1.1 雨水入渗方式可采用下凹绿地入渗、透水铺装地面入渗、植被浅沟与洼地入渗、生物滞留设施(浅沟渗渠组合)入渗、渗透管沟、入渗井、入渗池、渗透管—排放系统等。
6.1.2 雨水入渗宜优先采用下凹绿地、透水铺装、浅沟洼地入渗等地表面入渗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庭院、广场等硬化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硬化地面中透水铺装的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
2 小区内路面宜高于路边绿地50mm~100mm,并应确保雨水顺畅流入绿地;
3 绿地宜设置为下凹绿地。涉及绿地指标率要求的建设工程,下凹绿地面积占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50%;
4 非种植屋面雨水的入渗方式应根据现场条件,经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比较确定。
6.1.3 雨水入渗设施埋地设置时宜设在绿地下,也可设于非机动车路面下。渗透管沟间的最小净间距不宜小于2m,入渗井间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储水深度的4倍。
6.1.4 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层设置透水铺装、下凹绿地等入渗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筑顶面与覆土之间应设疏水片材或疏水管等排水层;
2 土壤渗透面至渗排设施间的土壤厚度不应小于300mm;
3 当覆土层土壤厚度超过1.0m时,可设置下凹绿地或在土壤层内埋设入渗设施。
6.1.5 雨水渗透设施应保证其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使用。埋在地下的雨水渗透设施距建筑物基础边缘不应小于5m,且不应对其他构筑物、管道基础产生影响。
6.1.6 雨水渗透系统不应对居民生活造成不便,不应对小区卫生环境产生危害。地面入渗场地上的植物配置应与入渗系统相协调。渗透管沟、入渗井、入渗池、渗透管—排放系统、生物滞留设施与生活饮用水储水池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渗透设施应设置于建筑物防护距离以外,且不应影响小区道路路基。
6.1.7 雨水入渗系统宜设置溢流设施;雨水进入埋在地下的雨水渗透设施之前应经沉沙和漂浮物拦截处理。
6.1.8 渗透设施的有效渗透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2.8条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