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雨水排除
5.4.1 排水系统应对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的溢流雨水进行收集、排除。
5.4.2 当绿地标高低于道路标高时,路面雨水应引入绿地,雨水口宜设在道路两边的绿地内,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20mm~50mm,且不应高于路面。
5.4.3 雨水口宜采用平算式,设置间距应根据汇水面积确定,且不宜大于40m。
5.4.4 透水铺装地面的雨水排水设施宜采用排水沟。
5.4.5 渗透管—排放系统应满足排除雨水流量的要求,管道水力计算可采用有压流。
5.4.6 雨水排除系统的出水口不宜采用淹没出流。
5.4.7 室外下沉式广场、局部下沉式庭院,当与建筑连通时,其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加压提升排放系统;当与建筑物不连通且下沉深度小于1m时,可采用重力排放系统,并应确保排水出口为自由出流。处于山地或坡地且不会雨水倒灌时,可采用重力排放系统。
5.4.8 与市政管网连接的雨水检查井应满足雨水流量测试要求。
5.4.9 外排雨水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