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00-2016 建标库

5.3  雨水弃流

5.3.1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设在室内时,应为密闭形式。雨水弃流池宜靠近雨水蓄水池,当雨水蓄水池设在室外时,弃流池不应设在室内。

5.3.2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容积式弃流装置。当弃流装置埋于地下时,宜采用渗透弃流装置。

5.3.3  地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渗透弃流井或弃流池。分散设置的弃流设施,其汇水面积应根据弃流能力确定。

5.3.4  初期径流弃流量应按下垫面实测收集雨水的CODcr、SS、色度等污染物浓度确定。当无资料时,屋面弃流径流厚度可采用2mm~3mm,地面弃流可采用3mm~5mm。

5.3.5  初期径流弃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i——初期径流弃流量(m3);

          δ——初期径流弃流厚度(mm)。

5.3.6  弃流装置及其设置应便于清洗和运行管理。弃流装置应能自动控制弃流。

5.3.7  截流的初期径流宜排入绿地等地表生态入渗设施,也可就地入渗。当雨水弃流排入污水管道时,应确保污水不倒灌至弃流装置内和后续雨水不进入污水管道。

5.3.8  当采用初期径流弃流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流的初期径流雨水宜通过自流排除;

    2  当弃流雨水采用水泵排水时,池内应设置将弃流雨水与后期雨水隔离的分隔装置;

    3  应具有不小于0.10的底坡,并坡向集泥坑;

    4  雨水进水口应设置格栅,格栅的设置应便于清理并不得影响雨水进水口通水能力;

    5  排除初期径流水泵的阀门应设置在弃流池外;

    6  宜在入口处设置可调节监测连续两场降雨间隔时间的雨停监测装置,并与自动控制系统联动;

    7  应设有水位监测措施;

    8  采用水泵排水的弃流池内应设置搅拌冲洗系统。

5.3.9  渗透弃流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体和填料层有效容积之和不应小于初期径流弃流量;

    2  井外壁距建筑物基础净距不宜小于3m;

    3  渗透排空时间不宜超过24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