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54-2019 建标库
: :5.2?  消防系统— — 5.2.1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排烟系统、消防指】示标志及灭火器【材等设施设备 】 ? ,5.2.2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巡检、维修、保】养等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有关】规定;消防系统【的巡检应以对消防设!施,的巡查为主》巡检每周不》应少于?1次 — 5.2.3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测每—年不应少于1次系统!检测应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检测技术要求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的有关?规定 《 : 5.2.4【  综合管廊消【。防控制室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有关规定 》 5.2.!5 : 防:火分隔?应完:好、严?密;因管《线,敷设等原因需要暂】时拆除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封堵等应》及时:恢复 《 《5.2?.,6  ?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与?报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的有关规定【。 5【.2.7  综合管!廊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G】A, ,9,5的有关规定— —5,.2.8《  消防《设施应功能完—。好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维修后应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 5.【2.9  消—防指示标志应完好】、清:晰无脱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