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5.2.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施工期间应避免地面污水及非取水层水渗入取水层。如不慎造成取水层污染,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2.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大口井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按本条规定进行抽水清洗至水中的含砂量小于或等于1/200000(体积比),方可停止抽水清洗。
5.2.4 本条第1款管节为工厂预制的成品管节;采用无砂混凝土现场制作大口井井筒或渗渠集水管时,应经试验确定其骨料粒径、灰石比和水灰比,并应制定搅拌、浇筑和养护的施工措施,其渗透系数、阻砂能力和强度应不低于设计要求。
5.2.6 本条第1款施工方法有锤打法、顶管法、机械水平钻进法、水射法、水射法与锤打法或顶管法的联合以及其他方法;第4款(2)要求锤打施力中心线或顶进千斤顶的合力作用中心线与所施做的辐射管的中心线同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