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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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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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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中:进、出水《。管渠工程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涵渠和预制】管,铺设的?管渠、涵《渠;本规《范统称?为管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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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临近水!体作业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预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制定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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