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5.3.1 本条第3款水下基坑(槽)开挖,可采用挖泥船、空气吸泥机或爆破法开挖;主体结构施工,可采用围堰法、沉井法等方法;沉井法施工,可采用筑岛法、浮运法施工;沉井的制作、下沉及封底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