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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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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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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中进【、出水管渠工程【包括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涵渠和!预制:管铺设的《管渠、涵渠》;本规范统称为管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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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临近《水体作业《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预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制定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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