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5.4  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5.4.1  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取水构筑物施工平面布置图及纵、横断面图;

    2  水下抛石方法;

    3  浇筑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现场组装;

    4  缆车或浮船及其联络管组装和试运转;

    5  水下打桩;

    6  水下安装;

    7  水上、水下作业的安全措施。

5.4.2  水下抛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抛石顶宽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2  抛石时应采用标控位置;宜通过试抛确定水流流速、水深及抛石方法对抛石位置的影响;

    3  所用抛石应有良好的级配;

    4  抛石施工应由深处向岸堤进行;

    5  抛石时应测水深,测量的频率应能指导抛石的正确作业;

    6  宜采用断面方格网法控制定点抛石。

5.4.3  水下抛石预留沉量数值宜为抛石厚度的10%~20%;可按当地经验或现场试验确定;在水面附近应进行铺砌或人工抛埋。

5.4.4  对易受水流、波浪、冲淤影响的部位,基床平整后应及时进行下道工序。

5.4.5  斜坡道应自下而上进行施工,现浇混凝土坡度较陡时,应采取防止混凝土下滑的措施。

5.4.6  水位以下的轨道枕、梁、底板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时,应预埋安装测量标志的辅助铁件。

5.4.7  缆车、浮船的接管车斜坡道、斜坡道上框架等结构的施工以及斜坡道上轨枕、轨梁、轨道的铺设,应按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5.4.8  缆车、浮船接管车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制构件焊接过程应采取防止变形措施;

    2  钢制构件加工完毕应及时进行防腐处理。

5.4.9  摇臂管的钢筋混凝土支墩,应在水位上涨至平台前完成。

5.4.10  摇臂管安装前应及时测量挠度;如挠度超过设计要求,应会同设计单位采取补强措施,复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5.4.11  摇臂管及摇臂接头在安装前应水压试验合格,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4MPa。

5.4.12  摇臂接头的铸件材质及零部件加工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铸件切削加工后,不得进行导致部位变形的任何补焊。

5.4.13  摇臂接头应在岸上进行试组装调试,使接头能转动灵活。

5.4.14  摇臂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摇臂接头的岸、船两端组装就位,调试完成;

    2  浮船上、下游锚固妥当,并能按施工要求移动泊位;

    3  江河流速超过1m/s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4  避开雨天、雪天和五级风以上的天气。

5.4.15  浮船与摇臂管联合试运行前,浮船应验收合格并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试运行:

    1  船上机电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安装完毕,且安装检验与设备联动调试应合格:

    2  进水口处应有防漂浮物的装置及清理设备;船舷外侧应有防撞击设施;

    3  安全设施及防火器材应配置合理、完备,符合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

    4  各水密舱的密封性能良好,所安装的管道、电缆等设施未破坏水密舱的密封效果;

    5  抛锚位置应正确,锚链和缆绳强度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规定,工作正常可靠。

5.4.16  浮船与摇臂管应按下列步骤联动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1  空载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设备,所有用电设备试运转;

      2)测定摇臂管的空载挠度;

      3)移动浮船泊位,检查摇臂管水平移动;

      4)测定浮船四角干舷高度;

    2  满载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应按设计要求连续试运转24h;

      2)测定浮船四角干舷高度,船体倾斜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允许船体向摇臂管方向倾斜;船体向水泵吸水管方向的倾斜度不得超过船宽的2%,且不大于100mm;超过时,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处理;船舱底部应无漏水;

      3)测定摇臂管的挠度;

      4)移动浮船泊位,检查摇臂管的水平移动;

      5)检查摇臂接头,有渗漏时应首先调整压盖的紧力;调整压盖无效时,再检查、调整填料涵的尺寸。

5.4.17  缆车、浮船接管车应按下列步骤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1  配电设备,所有用电设备试运转;

    2  移动缆车、浮船接管车行走平稳,出水管与斜坡管连接正常;

    3  起重设备试吊合格;

    4  水泵机组按设计要求的负荷连续试运转24h;

    5  水泵机组运行时,缆车、浮船的振动值应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