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5.5  排放构筑物

5.5.1  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主要内容宜符合本规范第5.3.1条的有关规定,并应包括岸边排放的出水口护坡及护坦、水中排放出水涵渠(管道)和出水口的施工方法。

5.5.2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砌体及混凝土结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第6章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应建在原状土上,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2  排放出水口的泄水孔应畅通,不得倒流;

    3  翼墙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施工,位置准确,设缝顺直,上下贯通;

    4  翼墙临水面与岸边排放口端面应平顺连接;

    5  管道出水口防潮门井的混凝土浇筑前,其预埋件安装应符合防潮门产品的安装要求。

5.5.3  翼墙背后填土应符合本规范第4.6节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计抗压强度后,方可进行;

    2  填土时,墙后不得有积水;

    3  墙后反滤层与填土应同时进行;

    4  回填土分层压实。

5.5.4  岸边排放的出水口护坡、护坦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砌体铺浆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应按设计强度提高15%,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细石混凝土的石子粒径不宜大于20mm,并应随拌随用;

      2)封砌整齐、坚固,灰浆饱满、嵌缝严密,无掏空、松动现象;

    2  石砌体干砌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架空;

      2)砌紧口缝,不得叠砌和浮塞;

    3  护坡砌筑的施工顺序应自下而上、分段上升;石块间相互交错,砌体缝隙严密,无通缝;

    4  具有框格的砌筑工程,宜先修筑框格,然后砌筑;

    5  护坡勾缝应自上而下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14条规定;

    6  混凝土浇筑扩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浆、混凝土宜分块、间隔浇筑;

      2)砂浆、混凝土在达到设计强度前,不得堆放重物和受强外力;

    7  如遇中雨或大雨,应停止施工并有保护措施;

    8  水下抛石施工时,按本规范第5.4节的相关规定进行。

5.5.5  水中排放出水口从出水管道内垂直顶升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升立管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稳管、保护;

    2  在水下揭去帽盖前,管道内必须灌满水;

    3  揭帽盖的安全措施准备就绪;

    4  排放头部装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且位置准确、安装稳固。

5.5.6  砌筑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以及混凝土结构的试块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应符合本规范第6.5.2、6.5.3条的规定;

    2  细石混凝土,每100m3的砌体为一个验收批,应至少检验一次强度;每次应制作试块一组,每组三块;并符合本规范第6.2.8条第6款的规定;

    3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应符合本规范第6.2.8条的规定。

5.5.7  排放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