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
:
5《.1.2 》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
》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
— 3 》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
!4 :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
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
?
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 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
2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 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
:
4 !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
】 ,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
【 6 《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