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
》
,
,。5.:1 一般》规定
》。
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
: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
【2 :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
?
《。。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
》。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
》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
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
?
: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
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
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
【 2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 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
?
,
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 ? 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 6 》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
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