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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 : , 5.1.—1 :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   —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    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    【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 5.1.3 !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 :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 , 5.》。1.5 《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     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    — ,2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     —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    — 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 ?    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     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 》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