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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5】。.1.1 》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 ,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  :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     4 】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    【 ,5 :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 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 ? 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   ? 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 2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 《    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     —。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     —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 , ,  : 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 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