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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 : 5】.1:。。  一般规定 】 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  : ,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    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     】5 :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 ? 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 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 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    】 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 《     2 【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    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    4 —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     5 !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     —。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