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规定;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

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2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