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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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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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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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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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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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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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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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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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 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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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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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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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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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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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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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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