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
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
5.1.2— ,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
—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 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
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
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
:。
? 2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
: 3 》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
》 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 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
?
?。 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
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