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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 ? , 5.1【。  一般规定 !。 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  :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   —。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 :     —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  —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 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 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 , 5》.1.5 》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     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    2 —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     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     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 《。。 , , ,。  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 《    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