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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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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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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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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
—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
? 4 《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
《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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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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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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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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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
2】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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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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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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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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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
》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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