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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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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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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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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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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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
》 3 《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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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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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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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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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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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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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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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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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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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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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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