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
:
?
5.1 】一般:规,定
?
:
,
,
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
:
5.1.2 !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
?
, 3 —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
—。4 :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
?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
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 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
? 2?。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
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
?。
? 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 ? 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
? 6 《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
:
,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