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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5.1!.1 ?。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 5.1》.2 ?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    【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 《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   【  4 《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 ?   《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 : :5.1.《。3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5】.,1.4 《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 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     1 !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  :  : 2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 :   《  :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   ?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  》   5 》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 ?     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 5.1.6【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