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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 ,5.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     2 !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   【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     —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 ,     5—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 5.1.3 !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 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 5.》1.5 《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  :  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     2 】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 《    《。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 ,  》   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 : :     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 ?     6 【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 《 5.1.6 【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