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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 — 5.1》  一般规定 【 : 《 5.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含大口井—。、渗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含岸边式和河!床式)、《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与【验收 ? ? 5.1.2 】。。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     2!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规定; ! :     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    ! 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相关规《定; 《。 :  ?   5 》 进、出水管渠中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相关规定;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相关规定 【。。 5—.1.3 》。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征求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 5.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 ? 5.1.5  !施工应满足》下列规定 】    》 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 》。    2 —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顶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 》 :     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 》   【 , 4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 【。     5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  : ,  6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 》。 ? 5.1.6— , 应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量?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