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 ,。再生干混砂浆
【
【6.3.《1 干《混砂浆生《产线:宜选用塔式生产【线,
6.3!.2: 集料《制备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设置多个上!砂料仓;《再生骨料与其—他骨:料应:分,开储:存分别计量;
【
:
》 :。2 宜设置烘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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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宜具有去!除大于5m》m的粗颗粒功能【;
】 : 4 ? 宜设置除铁装置】;
! 5 《 宜设置《连续累计自动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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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宜采用机械分级【工艺分?级后集料宜单独【存储;
】
: 7 应设置!收尘装置
】
6.3》.3 生产系统宜!设,置再生建筑微粉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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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4 ! 集料系统、—砂浆成品宜设有在线!取样口
!。6.3.5 — 再生干混砂浆【。生产系统宜靠近再】生细骨料堆场—。
6.】3.:6 再生干混【砂浆生产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混】砂浆生产线设—计,规范GB 5117!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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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干混砂浆移动—筒,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干混砂浆移动【筒仓JB/》T 1202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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