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系统调试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编制调试方案,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5.1.2 系统的调试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的功能调试:首先对组成系统的各个部件全数进行主要功能检查,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相关规定;之后依据设计文件对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系统调试过程中,对于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产品应进行更换,对于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系统部件更换或系统功能整改后,应重新进行调试。
5.1.3 在部件调试或者系统功能调试过程中,可能会对系统线路进行短路、断路处理;同时为了防止系统部件的误动作,还会切断部分系统部件之间的连接,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5.1.4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并将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提交建设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