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灯具安装
Ⅰ 一般规定
4.5.1 火灾发生时,为避免灯具因固定部件燃烧而意外脱落,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烧墙体或不燃烧装修材料上;同时,为了不影响灯具的功能,灯具安装后的位置应是固定的,不能安装在移动部件上。
4.5.2 灯具安装后,不能影响疏散通道的宽度,也不能成为人员通行的障碍物,灯具突出墙面、地面的高度均应符合相关规定;灯具安装时,应确保照明灯照射范围内、疏散路径上的人员与标志灯的视角范围内无固定、移动的遮挡物,同时为了便于灯具的日常维护,应确保灯具的指示灯位于便于观察的方位。
4.5.3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根据建筑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安装方式。标志灯采用嵌顶方式安装时,位于不同位置的人员可能因视角不同,不能完全看到标志灯的指示信息;同时,标志灯过于贴近顶棚,火灾初期产生烟雾很容易对标志灯的标志信息造成遮挡、影响人员的准确识别。灯具采用吊顶方式安装时,为了避免灯具因安装不牢固而意外脱落,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4.5.4 灯具在疏散走道、通道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可采用壁挂或嵌入方式安装。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为了避免灯具刮伤过往的行人,应确保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的部分没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为了避免灯具影响人员的正常通行或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搬运物品时损坏灯具,灯具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
4.5.5 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灯具可以采用插头方式连接;但是,为了避免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非维护人员随意拔出插头,影响灯具的正常运行,插头与插座之间应采取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连接。
Ⅱ 照明灯安装
4.5.6~4.5.8 为了保证照明灯的光线能够有效覆盖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地面,照明灯宜采用顶部安装方式;受安装条件的限制,灯具也可以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墙面或柱面上。由于距地面1m~2m的高度是人员的视线高度范围,为了避免照明灯的光线直接照射到人眼产生眩光,影响人员对疏散路径的识别,照明灯不能安装在距地面1m~2m的高度范围内。照明灯在墙面或柱面上安装时,可采用高位或低位两种安装方式:采用高位安装方式时,照明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m;采用低位安装方式时,照明灯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且应确保照明灯的光线直接照射到地面上。
Ⅲ 标志灯安装
4.5.9 标志灯的标志面板与疏散方向垂直,有利于在疏散走道、通道上的人员正视标志灯的标志面、准确识别标志灯的疏散指示信息。
4.5.10 为了确保出口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角范围内,同时便于人员准确识别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位置,对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做出相应要求;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展览厅、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等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6m,同时考虑到该类场所日常物品搬运的需求,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3m。
4.5.11 本条规定了方向标志灯的安装要求。
1 各疏散区域的方向标志灯安装时,应按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核对每个方向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对于需要按照不同疏散指示方案改变疏散指示方向的疏散走道、通道,应核对是否设置了具有双向箭头的方向指示灯,且灯具的双向箭头能否按不同的疏散指示方案分别指向相应的疏散方向。
2、3 为了避免火灾初期产生的烟气遮挡标志灯,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距地面高度小于1m的墙面或柱面上;当疏散走道、通道两侧无维护结构时,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上方,为了确保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处于人员正常视角范围内,同时考虑到火灾产生烟气沉降等因素,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 为了便于人员对疏散路径的识别,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设置的方向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的侧边时,为了便于人员识别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位置,在疏散走道上方应增设方向标志灯,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中间位置时,疏散通道上方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采用双面方向标志灯。
6 标志灯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安装时,为了保证人员对疏散路径的正确识别,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为了防止地面产生的积水侵蚀标志灯及其内部电子器件,导致标志灯表面破损或影响标志灯的正常工作,标志灯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且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4.5.12 为了便于疏散楼梯间内的人员准确识别所处的楼层位置,指示楼层位置信息的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每层楼梯间朝向梯面的正面墙上,且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