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09-2018 建标库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6.0.1  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0.2  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表6.0.2所列的检测和验收对象、项目及数量,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规定和附录E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进行,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表6.0.2  系统工程技术检测、验收对象,项目及检测、验收数量

注:1  表6.0.2中的抽检数量均为最低要求;

    2  每一项功能检验次数均为1次;

    3  带有“☆”标的项目内容为可选项,系统设置不涉及此项目时,检测、验收不包括此项目。

6.0.3  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并按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部件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

6.0.4  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1  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应急启动、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能;

        4)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

        5)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锁控制功能;

        6)灯具应急状态的保持功能;

        7)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  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标准第6.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2)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3  其余项目应为C类项目。

6.0.5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加上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的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  不符合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

6.0.6  本节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