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系统运行维护
7.0.1 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2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3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系统图、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4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5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7.0.2 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标准第7.0.1条规定的文件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7.0.3 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7.0.4 系统应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巡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规定,并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7.0.5 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
2 月度、季度的检查数量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3 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 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不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第1款~第5款规定时,应更换相应系统设备或更换其蓄电池(组)。
表7.0.5 系统月检、季检对象、项目及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