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5.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5.5.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 系统灯具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5.3 非持续型照明灯具有人体、声控等感应方式点亮功能时,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灯具处于主电供电状态下,对非持续型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灯具的设置场所满足点亮所需的条件;
2 非持续型照明灯应点亮。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5.4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使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5.5.5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手动操作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4 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