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5》.5 ?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 ? 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 5.5【.,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 , 5.5.】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     2 ! 系统灯具》。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 5.》5.3  非持续】型照明?灯具有人体、声【控等感?应方式点亮功能【时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灯具处于《主电供电状态下对】非持续型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灯具的设》置场所满足点亮【所,需的条件; 【 ?    《 2  非持—续型:照明:灯应点?亮 : —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 《 :5.5.《4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使【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5.5—。。.5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手动操《。作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 3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 ,   》  4  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