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 : 》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 5.5.!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 ,5.:5.: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 2  系统灯【具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5,.3  非》持,续型:照明灯具有》人体、声控等感应】方式点亮功》能时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灯具处于—主电供电状态下对非!持续型?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灯—具的设置场所—满足点亮所需的条件!; ? , ?  :。  2  非—。持续型照明》灯,应点亮 !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 5.5【.4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使】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5.5.5》。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手!动操作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3 !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 : :     4 【 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