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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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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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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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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 2 【系统灯具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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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 非持续型照明灯具!有,人体、声控等感应】方式点亮功能—时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灯!具处于主电供电【。状态下对《非持续型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灯具的设!置场所?满足点亮所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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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持》续,型照:明灯应?点亮
【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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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使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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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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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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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手动操作!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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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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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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