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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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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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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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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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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 2 系统灯【具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5,.3 非持续【。型照明灯具》有人:。体、声控等感应【方式点亮《功能时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灯具处于主电供【电状态下对非持续型!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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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灯《具的:设置场所满足点亮所!需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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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持续型照明灯!应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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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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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使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2 《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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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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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手动操】作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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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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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 , 4 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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