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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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
5.—5.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
5.5.2 】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 2 》系统:灯具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5.3 》 非持?续,型照明灯具有—人体、声控等—感,应方式点《亮功能时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灯具处于主】。。电供电?状态下对非持续【型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灯具】的感应?点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灯:具的设置场所满足点!亮所需的条件;【
《
,
: : 2: 非持续型—照明:灯应点亮
】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
5】.5.4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使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5!.5.5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手动操作集中电!源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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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手动!操作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控制按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其所《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且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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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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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灯具应》急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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