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 》 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 5?.4.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 5.4.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   ?  :。2  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 》。    3 — 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款《)的规定 【 5.4—.3: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   ? 3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4 》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 ,   ?。  5  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 5.4.】4  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2  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 ,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 , 5.4.5  】系,统功能调试前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 5.4.6】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2 !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3  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    4  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 ? 5.4.7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2 】 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 3  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 》5.4.8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对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2》  :。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3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5】.4.9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3《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的输出; 】 ,     4【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   5  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