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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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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
5.?4,.,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
5.4】.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
》 2 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
3— 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款)的《规定
》
5.4—.3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
2【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 : 3: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4—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
5— :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
5.4.!4, 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2 ?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Ⅱ —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4:.5 系统—功能调?试前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
《
5.4.6 【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3 : 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4 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
5.4.7!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2 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3《 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
5.4.8 】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对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2 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3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
5?.4.9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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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 ,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3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的输出《;,
【。 4 》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
: 5 【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