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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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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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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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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
:。 2 【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
》 3 《 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款)的》规定
5!.4.3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
》 ?3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4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 5 【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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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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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
》
5.?。4.5 系统【功能调试前》。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4.:6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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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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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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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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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2 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3 ! 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
,。5.4.8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对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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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3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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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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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3? ,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的输出【;
《
《 4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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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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