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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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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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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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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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
【 , 2 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 ?3 : 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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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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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 ?3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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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 《5 : 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
5.4.4】 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2 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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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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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 系:统功能调试》前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
5.》4,。.,6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3 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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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5!.4:.7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2 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3 》 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
5—.4.8《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对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2? 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3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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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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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 3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的输出?;
》
4 】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 :5 ?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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