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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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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
5.4.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
5.4.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 2 【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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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款)的规定【
》
5.?4.3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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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 3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4】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 5《 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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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2 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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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
5—。.,4.5 系统功】能调试前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
,5.4.6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3 !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 4: 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
《5.4.7 —。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2 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3 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5.】4,.8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对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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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2 — 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3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
5.4.9 【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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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3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的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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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 : 5 《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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