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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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4.: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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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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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
: 3 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款,)的:规定
《
5》.4.?。3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
】3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
》4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 ,5 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
《。5.4.4 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2 — 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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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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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 系统功能调—试前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
5—.,4.6 《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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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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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4 ! 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
:5.:4.7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 2 《 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3 》 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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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对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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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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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3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
5?.4.9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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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2 !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3【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的》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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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 ? 5 ? 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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