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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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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
5.4—.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5.!。4.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
】。2 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 3 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款)》的规定
】。
,5.4.《3,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 : 3 《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4,。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
5— 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
5.4.4! 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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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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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系统—功,能调试前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4.6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 3 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
? 4? 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
5.4.7【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 2 — 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3 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5.!4.8 《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对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2 》 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3 :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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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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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3 —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的输出;
】
—。 4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
5 】 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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