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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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
5.?4.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
5.4.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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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
!2 : 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
3 【 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款)!的,规定
】5.4.3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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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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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
》 3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4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 5 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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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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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 ,。2 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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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 系统功能调试前】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
5.4.!6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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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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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 4 》 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5.!。4.7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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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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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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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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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对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2 —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3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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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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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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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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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的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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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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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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