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 , , 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 5.4.!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 5》.4.2 》。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 :。    2  【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   》  3 《 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款)的》规定 5!.4.3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  》   ?3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4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 《    5  【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 5.—4.4  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    《2 : 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 》 5.?。4.5  系统【功能调试前》。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4.:6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     3! , 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 《     4—  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 , , 5?.,4,.7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2  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3 ! 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 ,。5.4.8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对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   《  2  》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   3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 , ?5.:4.9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     2 】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3? ,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的输出【; 《  《   4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 :     —5  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