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09-2018 建标库

5.2  调试准备

5.2.1  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

5.2.2  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编码,每一台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对应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对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地址注册,并录入地址注释信息;

    3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

5.2.3  集中控制型系统调试前,应对应急照明控制器进行控制逻辑编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相关标志灯改变指示状态控制逻辑编程,并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中;

    2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5.2.4  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图;

    2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疏散指示方案和系统各工作模式设计文件;

    3  系统部件的现行国家标准、使用说明书、平面布置图和设置情况记录;

    4  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5.2.5  应对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