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09-2018 建标库

5  系统调试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按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5.1.2  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规定;

    2  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系统功能应符合本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3  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5.1.3  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5.1.4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