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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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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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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按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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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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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对《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进行!全数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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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系统—功能应?符合本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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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 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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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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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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