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备用照明设计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3.8 备用照明设计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