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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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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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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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
? 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
3.7.2【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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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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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3 ! 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
3—.7.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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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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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3.7.【5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2 》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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