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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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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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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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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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 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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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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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7!.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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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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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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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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