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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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
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
— , 2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
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
3—.7.2《。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
3.7【.3 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7!.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3.7.5】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