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
,
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
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
? 2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
—。。 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
《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
,。
3.7.3【 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7.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2 《。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7.:5 :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