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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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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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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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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 2 —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
《 3 》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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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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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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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7.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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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3.7《。.5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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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