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 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 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     2 】。。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 , 3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 ,3.7.2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 :3.7.3  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 3—.7:.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3.7.5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