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
Ⅰ !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
3【.7.1 —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
:
《 2 》 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灭—状态;
》
《 3 — 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
3.》7.2 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
?3.:7,.3 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尚应能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
《
3.7.》4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7.5 — 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
《 , 2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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