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
Ⅰ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
3.《4.1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
— ,2 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有关规定的产】品
》
《 3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 , 4《 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3.4!.2 《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
?。
3.—4.3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
— : :2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条:~第3.《6.12条的规定】;
?
》 , 3 《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
3.4《.4 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条~第3】.6.12条的规】。定;
【
, 《2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
,
3.4.5 】 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
3?.4.6 》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
—
— 2 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
【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
】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
:
:
《。 3 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
【
?。
!2,)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
【 , :3)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4:.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
,Ⅱ : 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
:
,。3.:4.8?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