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
【。Ⅰ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
3.4】.1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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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有关规!定,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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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
《 4 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
3.4.2 】 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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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
【 2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条~第?。3.6.1》2条的规定;
】
— 3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
3.—4.4? 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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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条~】第3.6.1—2条:的规定;
】。
2 !。。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5 《 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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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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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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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
!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
《
— ,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
【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
《 ? 3 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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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
! ?。 : ,2)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
《
》 : 3)《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4.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Ⅱ, , 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4?。.8 ?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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