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8-2010 建标库

6  要求

6.1  工作环境要求

6.1.1  工作环境温度范围

    6.1.1.1  采用氮气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装置):-20℃~+50℃。

    6.1.1.2  采用二氧化碳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装置):0℃~+50℃。

    6.1.1.3  采用其他惰性气体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装置):-20℃~+50℃。

    6.1.1.4  燃气驱动型干粉灭火系统(装置):-20℃~+50℃。

6.1.2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

    环境温度为40℃时的工作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5%。

6.1.3  其他要求

    当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和相对湿度超出上述范围时,应在系统明显处标出,下述相关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也应按此范围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