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管材、附件和管道敷设
6.8.1 热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管道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许用工作压力和工作温度。
6.8.2 热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薄壁不锈钢管、薄壁铜管、塑料热水管、复合热水管等。当采用塑料热水管或塑料和金属复合热水管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的工作压力应按相应温度下的许用工作压力选择;
2 设备机房内的管道不应采用塑料热水管。
6.8.3 热水管道系统应采取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
6.8.4 配水干管和立管最高点应设置排气装置。系统最低点应设置泄水装置。
6.8.5 下行上给式系统回水立管可在最高配水点以下与配水立管连接。上行下给式系统可将循环管道与各立管连接。
6.8.6 热水系统上各类阀门的材质及阀型应符合本标准第3.5.3条~第3.5.5条和第3.5.7条的规定。
6.8.7 热水管网应在下列管段上装设阀门:
1 与配水、回水干管连接的分干管;
2 配水立管和回水立管;
3 从立管接出的支管;
4 室内热水管道向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的起端;
5 水加热设备,水处理设备的进、出水管及系统用于温度、流量、压力等控制阀件连接处的管段上按其安装要求配置阀门。
6.8.8 热水管网应在下列管段上设置止回阀:
1 水加热器或贮热水罐的冷水供水管;
2 机械循环的第二循环系统回水管;
3 冷热水混水器、恒温混合阀等的冷、热水供水管。
6.8.9 水加热设备的出水温度应根据其贮热调节容积大小分别采用不同温级精度要求的自动温度控制装置。当采用汽水换热的水加热设备时,应在热媒管上增设切断汽源的电动阀。
6.8.10 水加热设备的上部、热媒进出口管、贮热水罐、冷热水混合器上和恒温混合阀的本体或连接管上应装温度计、压力表;热水循环泵的进水管上应装温度计及控制循环水泵开停的温度传感器;热水箱应装温度计、水位计;压力容器设备应装安全阀,安全阀的接管直径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安全阀前后不得设阀门,其泄水管应引至安全处。
6.8.11 水加热设备的冷水供水管上应装冷水表,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应装分户热水水表,洗衣房、厨房、游乐设施、公共浴池等需要单独计量的热水供水管上应装热水水表,其设有回水管者应在回水管上装热水水表。水表的选型、计算及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5.18条、第3.5.19条的规定。
6.8.12 热水横干管的敷设坡度上行下给式系统不宜小于0.005,下行上给式系统不宜小于0.003。
6.8.13 塑料热水管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宜布置在不受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采取保护措施。
6.8.14 热水锅炉、燃油(气)热水机组、水加热设备、贮热水罐、分(集)水器、热水输(配)水、循环回水干(立)管应做保温,保温层的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2条的规定。
6.8.15 室外热水供、回水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当采用直埋敷设时,应采用憎水型保温材料保温,保温层外应做密封的防潮防水层,其外再做硬质保护层。管道直埋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 8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和《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规定。
6.8.16 热水管穿越建筑物墙壁、楼板和基础处应设置金属套管,穿越屋面及地下室外墙时应设置金属防水套管。
6.8.17 热水管道的敷设应按本标准第3.6节中有关条款执行。
6.8.18 用蒸汽作热媒间接加热的水加热器应在每台开水器凝结水回水管上单独设疏水器,蒸汽立管最低处、蒸汽管下凹处的下部应设疏水器。
6.8.19 疏水器口径应经计算确定,疏水器前应装过滤器,旁边不宜附设旁通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