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饮水供应
6.9.1 饮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地区的条件按表6.9.1确定。
表6.9.1 饮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注:小时变化系数Kh系指饮水供应时间内的变化系数。
6.9.2 设有管道直饮水的建筑最高日管道直饮水定额可按表6.9.2采用。
表6.9.2 最高日管道直饮水定额
注:1 此定额仅为饮用水量。
2 经济发达地区的最高日直饮水定额,居民住宅楼可提高至4L/(人·d)~5L/(人·d)。
3 最高日管道直饮水定额也可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6.9.3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直饮水应对原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
2 管道直饮水水嘴额定流量宜为0.04L/s~0.06L/s,最低工作压力不得小于0.03MPa。
3 管道直饮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4 管道直饮水宜采用调速泵组直接供水或处理设备置于屋顶的水箱重力式供水方式。
5 高层建筑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各分区最低处配水点的静水压,住宅不宜大于0.35MPa,公共建筑不宜大于0.40MPa,且最不利配水点处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的要求。
6 管道直饮水应设循环管道,其供、回水管网应同程布置,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证循环效果的措施。循环管网内水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12h。从立管接至配水龙头的支管管段长度不宜大于3m。
7 办公楼等公共建筑每层自设终端净水处理设备时,可不设循环管道。
8 管道直饮水系统配水管的瞬时高峰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g——计算管段的设计秒流量(L/s);
qo——饮水水嘴额定流量,qo=0.04L/s~0.06L/s;
m——计算管段上同时使用饮水水嘴的数量,根据其水嘴数量可按本标准附录J确定。
9 管道直饮水系统配水管的水头损失,应按本标准第3.7.14条、第3.7.15条的规定计算。
6.9.4 开水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水计算温度应按100℃计算,冷水计算温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2.5条的规定;
2 当开水炉(器)需设置通气管时,其通气管应引至室外;
3 配水水嘴宜为旋塞;
4 开水器应装设温度计和水位计,开水锅炉应装设温度计,必要时还应装设沸水笛或安全阀。
6.9.5 当中小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设饮水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温水或自来水为原水的直饮水,应进行过滤和消毒处理;
2 应设循环管道,循环回水应经消毒处理;
3 饮水器的喷嘴应倾斜安装并设防护装置,喷嘴孔的高度应保证排水管堵塞时不被淹没;
4 应使同组喷嘴压力一致;
5 饮水器应采用不锈钢、铜镀铬或瓷质、搪瓷制品,其表面应光洁、易于清洗。
6.9.6 管道直饮水系统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内表面光滑,符合食品级卫生、温度要求的薄壁不锈钢管、薄壁铜管、优质塑料管。开水管道金属管材的许用工作温度应大于100℃。
6.9.7 开水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6.9.8 阀门、水表、管道连接件、密封材料、配水水嘴等选用材质均应符合食品级卫生要求,并与管材匹配。
6.9.9 饮水供应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设在易污染的地点,对于经常产生有害气体或粉尘的车间,应设在不受污染的生活间或小室内;
2 位置应便于取用、检修和清扫,并应保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6.9.10 开水间、饮水处理间应设给水管、排污排水用地漏。给水管管径可按设计小时饮水量计算。开水器、开水炉排污、排水管道应采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