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小型污水处理
4.9.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脂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4.9.2 隔油设施应优先选用成品隔油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隔油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饮废水隔油器》CJ/T 295、《隔油提升一体化设备》CJ/T 410的规定;
2 按照排水设计秒流量选用隔油装置的处理水量;
3 含油废水水温及环境温度不得小于5℃;
4 当仅设一套隔油器时应设置超越管,超越管管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
5 隔油器的通气管应单独接至室外;
6 隔油器设置在设备间时,设备间应有通风排气装置,且换气次数不宜小于8次/h;
7 隔油设备间应设冲洗水嘴和地面排水设施。
4.9.3 隔油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计算;
2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
3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不得小于10min;
4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
5 隔油池应设在厨房室外排出管上;
6 隔油池应设活动盖板,进水管应考虑有清通的可能;
7 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得小于0.6m。
4.9.4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处理站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2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8次;
3 生活污水处理间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9.5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对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