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15-2019 建标库

4.9  小型污水处理

4.9.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脂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4.9.2  隔油设施应优先选用成品隔油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品隔油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饮废水隔油器》CJ/T295、《隔油提升一体化设备》CJ/T410的规定;

    2  按照排水设计秒流量选用隔油装置的处理水量;

    3  含油废水水温及环境温度不得小于5℃;

    4  当仅设一套隔油器时应设置超越管,超越管管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

    5  隔油器的通气管应单独接至室外;

    6  隔油器设置在设备间时,设备间应有通风排气装置,且换气次数不宜小于8次/h;

    7  隔油设备间应设冲洗水嘴和地面排水设施。

4.9.3  隔油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计算;

    2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

    3  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不得小于10min;

    4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

    5  隔油池应设在厨房室外排出管上;

    6  隔油池应设活动盖板,进水管应考虑有清通的可能;

    7  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得小于0.6m。

4.9.4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处理站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2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8次;

    3  生活污水处理间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9.5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对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