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15-2019 建标库

4.10  小区生活排水

管道布置和敷设

4.10.1  小区生活排水管道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道路和建筑物的周边平行布置,且在人行道或草地下;

    2  管道中心线据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m,管道不应布置在乔木下面;

    3  管道与道路交叉时,宜垂直于道路中心线;

    4  干管应靠近主要排水建筑物,并布置在连接支管较多的路边侧。

4.10.2  小区生活排水管道最小埋地敷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生活排水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  生活排水管道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15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0m;当采用埋地塑料管道时,排出管埋设深度可不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50m。

4.10.3  室外生活排水管道下列位置应设置检查井:

    1  在管道转弯和连接处;

    2  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跌水处;

    3  当检查井井间距超过表4.10.3时,在井距中间处。

表4.10.3室外生活排水管道检查井井距

    注:表中括号内的数值是埋地塑料管内径系列。

4.10.4  检查井生活排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排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

    2  室外排水管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管顶宜平接;

    3  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室外接户管管顶标高;

    4  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渠衔接处,排出管的设计水位不应低于市政管渠的设计水位。

4.10.5  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小时排水流量计算,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排水流量应按住宅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的85%~95%确定;

    2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生活排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应与其相应生活给水用水定额和小时变化系数相同,按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2条确定。

4.10.6  小区埋地排水管的水力计算,应按本标准式(4.5.4-1)和式(4.5.4-2)计算。

4.10.7  小区室外埋地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表4.10.7确定。生活污水单独排至化粪池的室外生活污水接户管道当管径为160mm时,最小设计坡度宜为0.010~0.012;当管径为200mm时,最小设计坡度宜为0.010。

表4.10.7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

    注:接户管管径不得小于建筑物排出管管径。

4.10.8  小区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和塑料污水排水检查井。

4.10.9  检查井的内径应根据所连接的管道管径、数量和埋设深度确定。当井内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4.10.10  生活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内应有导流槽或顺水构造。

4.10.11  小于或等于150mm的排水管道,当敷设于室外地下室顶板上覆土层时,可用清扫口替代检查井,清扫口宜设在井室内。

小区水处理构筑物

4.10.12  降温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温度高于40℃时,应优先考虑热量回收利用,当不可能或回收不合理时,在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排入口检测井处水温度高于40℃应设降温池。

    2  降温宜采用较高温度排水与冷水在池内混合的方法进行。冷却水宜利用低温废水;冷却水量应按热平衡方法计算。

    3  降温池的容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间断排放时,有效容积应按一次最大排水量与所需冷却水量的总和计算;

        2)连续排放污水时,应保证污水与冷却水能充分混合。

    4  降温池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压高温废水进水管口宜装设消音设施,当有二次蒸发时,管口应露出水面向上并应采取防止烫伤人的措施;当无二次蒸发时,管口宜插进水中深度200mm以上,并应设通气管;

        2)冷却水与高温排水混合可采用穿孔管喷洒,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做冷却水时,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3)降温池虹吸排水管管口应设在水池底部。

4.10.13  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

4.10.14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置;

    2  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3  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4.10.15  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w——化粪池污水部分容积(m3);

          Vn——化粪池污泥部分容积(m3);

          qw——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L/(人·d)],按表4.10.15-1取用;

          tw——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h),应根据污水量确定,宜采用12h~24h;

          qn——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L/(人·d)],按表4.10.15-2取用;

          tn——污泥清掏周期应根据污水温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3~12)个月;

          bx——新鲜污泥含水率可按95%计算;

          bn——发酵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可按90%计算;

          Ms——污泥发酵后体积缩减系数,宜取0.8;

          1.2——清掏后遗留20%的容积系数;

          mf——化粪池服务总人数;

          bf——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可按表4.10.15-3确定。

表4.10.15-1化粪池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L/(人·d)]

表4.10.15-2化粪池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L)

表4.10.15-3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百分数(%)

4.10.16  小区内不同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内有不同生活用水定额等设计参数的人员,其生活污水排入同一座化粪池时,应按本标准式(4.10.15-1)~式(4.10.15-3)和表4.10.15-3分别计算不同人员的污水量和污泥量,以叠加后的总容量确定化粪池的总有效容积。

4.10.17  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按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和积存数量,经水力计算确定;深度(水面至池底)不得小于1.30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得小于1.00m;

    2  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计算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宜为总容量的20%;

    3  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4  化粪池进水口、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与进水管、出水管相接;

    5  化粪池进水管口应设导流装置,出水口处及格与格之间应设拦截污泥浮渣的设施;

    6  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防止渗漏;

    7  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4.10.18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回用或排放要求确定。

4.10.19  小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点;

    2  建筑小区处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3  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

4.10.20  生活排水调节池的有效容积不得大于6h生活排水平均小时流量。

4.10.21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超越管。

4.10.22  生活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10.23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4.10.24  污水泵站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泵房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执行。

4.10.25  小区污水水泵的流量应按小区最大小时生活排水流量选定。

4.10.26  小区污水水泵的扬程应按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另附加1.5m~2.0m流出水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