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污水泵和集水池
4.8.1 建筑物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时,应设置污水集水池、污水泵或成品污水提升装置。
4.8.2 地下停车库的排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地面排水系统,地面冲洗排水宜排入小区雨水系统;
2 车库内如设有洗车站时应单独设集水井和污水泵,洗车水应排入小区生活污水系统。
4.8.3 当生活污水集水池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池盖应密封,且应设置在独立设备间内并设通风、通气管道系统。成品污水提升装置可设置在卫生间或敞开室间内,地面宜考虑排水措施。
4.8.4 生活排水集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成品污水提升装置的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应满足其产品技术要求;
2 集水池除满足有效容积外,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格栅等安装、检查要求;
3 集水池设计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
4 集水坑应设检修盖板;
5 集水池底宜有不小于0.05坡度坡向泵位;集水坑的深度及平面尺寸,应按水泵类型而定;
6 污水集水池宜设置池底冲洗管;
7 集水池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必要时应设置超警戒水位报警装置,并将信号引至物业管理中心。
4.8.5 污水泵、阀门、管道等应选择耐腐蚀、大流通量、不易堵塞的设备器材。
4.8.6 建筑物地下室生活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排水集水池中排水泵应设置一台备用泵;
2 当采用污水提升装置时,应根据使用情况选用单泵或双泵污水提升装置;
3 地下室、车库冲洗地面的排水,当有2台及2台以上排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
4 地下室设备机房的集水池当接纳设备排水、水箱排水、事故溢水时,根据排水量除应设置工作泵外,还应设置备用泵。
4.8.7 污水泵流量、扬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的污水水泵的流量应按生活排水设计秒流量选定;当室内设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按本标准第4.10.20条设置调节池时,污水水泵的流量可按生活排水最大小时流量选定;
2 当地坪集水坑(池)接纳水箱(池)溢流水、泄空水时,应按水箱(池)溢流量、泄流量与排入集水池的其他排水量中大者选择水泵机组;
3 水泵扬程应按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另附加2m~3m流出水头计算。
4.8.8 提升装置的污水排出管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8.9条的规定。通气管应与楼层通气管道系统相连或单独排至室外。当通气管单独排至室外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7.12条第2款的规定。
4.8.9 污水泵宜设置排水管单独排至室外,排出管的横管段应有坡度坡向出口,应在每台水泵出水管上装设阀门和污水专用止回阀。
4.8.10 当集水池不能设事故排出管时,污水泵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确定电力负荷级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能关闭污水进水管时,可按三级负荷配电;
2 当承担消防排水时,应按现行消防规范执行。
4.8.11 污水水泵的启闭应设置自动控制装置,多台水泵可并联交替或分段投入运行。